法律与伦理两害

作者:李应德

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但我更愿意称其为一个案例,因为在理论的世界里,法律冷冰冰,而在真实的世界里,法律血淋淋。

哥哥是一个智障儿,20岁,无行为能力人,他有一个弟弟,聪明伶俐,今年13岁,难得的是,父母虽然宠爱弟弟,也怜惜哥哥,对两兄弟一般无二。而弟弟虽然年幼,但乖巧懂事,更多时候反而是弟弟在照顾自己的哥哥。直到有一天,弟弟患上绝症,需要移植一个肾才能活下去,父母没有通过匹配,找其他人,也来不及。

还有哥哥,幸好还有哥哥。

弟弟的病情,也不知道哥哥了解多少,也许他只知道:“我不救他,他就快死了。”哥哥一直叫喊:“我要弟弟,我要弟弟,我要救他!”

缺一个肾,是不会致命的,是还能活下去的,父母虽然早已止不住泪水,但也愿意把大儿子的命,分一半给小儿子,我无法想象父母要怎样计算自己两个孩子的生命,任何决定都显得那么艰难。

哥哥分一个肾给弟弟,这或许是最好的结局,弟弟可以活下来,一家人也可以继续在一起。

但这是一个真实的世界,法律无处不在,哥哥虽然成年,却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做出有效捐赠肾脏的行为。

父母无法以监护人的身份决定,因为捐赠肾脏是对人有极大伤害的行为,不属于监护人的权利范围。谁能让哥哥依照自己的意愿捐出肾脏呢?

没有人。是的,没有人能够为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伤害自身的决定。任何做出这个决定的,都有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包括他的父母,法律成为了一个无法逾越的屏障,阻止了父母和哥哥拯救弟弟。

悲剧就此上演,哥哥失去了本可以救回弟弟的机会,父母失去了唯一一个聪明伶俐的儿子,保护人们的法律,以公平正义为教条的法律,为什么如此残忍?这是法律的漏洞吗?为什么一个看起来对所有人都好的决定,法律禁止了它呢?

真的残忍吗?如果弟弟需要的,是哥哥的心脏呢?父母艰难考虑之后决定换心呢?哥哥也同意呢?两个人只能活一个的选择,残忍吗? 对于法律来说,不好意思,弟弟只能去死。

那么法律如此规定的原因究竟在哪里呢?

法律作为一种工具,永远无法得到绝对的公平。在这个冷酷的世界上,有一种交易非常黑暗却暴利,那就是人体器官买卖。如果不禁止对无行为能力人的伤害,那我想,满世界的无行为能力人,在犯罪分子的眼里都是一个个装满金子的保险柜,稍施手段便能赚得盆满钵满。甚至一些监护人,也会抗拒不了利益的诱惑,要知道,在拐卖儿童案中,超过四成都是亲生父母犯罪,正如鲁迅先生所说,我永远不惮于以最大的恶意揣测国人。

为了限制更大的罪恶发生,法律选择了容忍某些特别情况的不完美。这当然不是最好的,但这就是法律,他的死板带来规则,却带不来变通。

世事无绝对,世事也无完美,两害相权,只能取其轻,如此而已。


文章分类: 16品读《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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