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签认的工程量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作者:李应德


监理签认的工程量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 李应德


站在高处,重新理解法治的好处;落到实处,才知道法律的用处


 咨询人问

李律师,您前几天谈到了建设工程的“五价”,其中有监理确定价,那么,请问李律师,既然监理确定价有效,那监理签认的工程量能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应德律师答

监理确定价是指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造价产生争议后不能通过商定达成一致价格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审慎、公正核算而确定出来的价格。

监理签认的工程量并不是监理确定价,至于监理签认的工程量能否作为结算依据,要看具体情况。我今天从监理合同、监理的法律地位说起,看完就知道这种月报表是否可以作为结算依据了。

一、监理合同

委托监理合同是指发包人将工程建设的部分管理权限授予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授权开展工作。监理的法律特征与委托代理相似,但还具有区别于委托代理的法律特征。具体讲,监理人与发包人之间是平等关系,是特殊的委托合同。“特殊”在于监理不仅要为发包人提供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有责任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二、监理的法律地位

关于监理的法律性质和定位,《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者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均应当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与双方协商确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应当讲,监理单位是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起到了维系公平交易、等价交换的制衡作用,不能将监理单位单纯看为发包人的利益代表。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18条规定:“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发包人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施工企业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监理工程师签认工程量报表的法律效力

监理工程师签认工程月报表的行为,可否推定为建设单位认可?就一般情况而言,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属于书证,具备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证据效力,但不发生签证效力。

首先,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14条规定:“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二)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监理;(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五)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按照上述规章规定,监理工程师不具备签认工程决算月报表的法定职责。

其次,审核监理合同约定内容。如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具备签署工程月报表职责,此约定对承包人并不发生效力;只有在施工合同中有此约定,才对承包人发生签证效力。建筑市场上,在施工合同中签有此约定的情况基本不存在。

第三,看交易惯例。如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具有签认施工月报表的工作惯例。对签认的结果,各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唯独对一份或几份签认结果不认可,应当认定此签认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行为,应当认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月报表的签认效力。除上述情况外,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月报表的签认行为,不发生签证效力。

   从以上分析可知,监理确定价可以作为结算价,监理签认的工程量单不是签证单,不能直接作为结算依据,但可以在工程价款纠纷案件中作为完成工程量的证据。


应德律师

李应德。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主任、书记,九龙坡区人大代表(专业代表)、首届十佳律师,万象城商圈联合工会副主席,谢家湾党工委、街道法律顾问,谢街好党员,近百家企业、社团及政府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通晓法律、熟悉政策,政治敏锐、思维独到,勤于笔耕、能于法律谈判,既擅长建设工程争议、民事纠纷、商事合同的诉争庭辩,又擅长用法律的智慧养护企业的生命。是一名有德、有法的智者律师。(重庆万象城•华润广场B座16楼)

本文来自李律师的每日专栏《应德律师谈法》,关注微信公众号“向道律师”,每天都能从李应德律师处获得新知与能量。


文章分类: 31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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