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陷入僵局怎么办?
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 李应德
每个人对公司是否陷入僵局都有自己的判断认知,各国法律对公司僵局的认定各有不同,法律执业者对公司僵局的判断观点也有很大的差异。
有人认为:出现公司的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都陷入于瘫痪,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由于对方的拒绝参加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其他方接受或者认可,或者即使能够召开会议,因各成员持有不同见解而无法通过任何决议的状态,且该种状态导致公司经营难以继续,使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时,应认定为公司陷入僵局。
有人认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可以分为经营困难和管理困难,而公司僵局应主要指公司的管理困难,尤其是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
还有人认为:由于公司的控制结构中出现一个或者多个股东派别阻止公司的正常运作,致使公司陷入僵局状态……
2008年5月5日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若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若干问题(二)》)对公司清算和解散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第一条用列举的方式指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种情况:(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公司法》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我国法律对公司陷入僵局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认定的:
第一丨公司在“经营"和“管理"两个方面发生严重困难。
第二丨在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的状态下,已不能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不能得到有效维持并不断减损。股东非但不能通过公司经营获得红利,而且将直接面临投资失败的趋势,即为公司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害。
第三丨即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通过其他途径能够解决的,仍不应判决解散。“其他途径"包括各种扭转公司经营和管理困境的其他途径,如通过市场自发调节、公司自力救济、行业协会协调等。
第四丨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五丨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六丨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会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困难。
应德律师
李应德。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主任、书记,九龙坡区人大代表(专业代表)、首届十佳律师,万象城商圈联合工会副主席,谢家湾党工委、街道法律顾问,谢街好党员,近百家企业、社团及政府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通晓法律、熟悉政策,政治敏锐、思维独到,勤于笔耕、能于法律谈判,既擅长建设工程争议、民事纠纷、商事合同的诉争庭辩,又擅长用法律的智慧养护企业的生命。是一名有德、有法的智者律师。(重庆万象城•华润广场B座16楼)
本文来自李律师的每日专栏《应德律师谈法》,关注微信公众号“向道律师”,每天都能从李应德律师处获得新知与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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