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商标侵权案

作者:李应德


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商标侵权案

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

 

 

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髙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前身是“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于2000年正式更名为“乔丹体育”。

乔丹公司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lA0DAN”等注册商标。

2012年,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服,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髙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服,向最髙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髙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裁定提审。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了由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判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关于涉及“乔丹”商标三件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撤销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裁定。维持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拼音“QIA0DAN”商标四件案件和涉及拼音“qiaodan”与图形组合商标三件案件。

“乔丹”商标争议案件焦点

焦点一:中文“乔丹”是否享有姓名权。

焦点二:“乔丹”商标是否误导消费者。

焦点三:乔丹公司是否存在主观恶意

涉及“乔丹”商标的3件案中,最高法明确了主张姓名权保护的的标准和条件,依法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同时,因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县有明显主观恶意,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等情况均不足以使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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