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剑》破阵重生

作者:余西波

网上看电影,是意识世界在虚拟天地里运行,是娱乐文化在信息网络中传播。娱乐遇到网络,什么有趣的事都会发生,一方善于表演、会编故事、极富想象力,另一方心思缜密、步步为营、长于高科技,影视公司与网络公司斗法,今天讲述第二季。在第一季中,讲述的是使用神器高科技的网络公司三比〇完胜使用无敌公证书的影视公司。

  一、故事剧情

  今天讲述影视公司与网络公司斗法的第二季,首先亮剑仍然是影视公司。故事起源于三十年前那部吸引几代人的武侠小说《七剑下天山》,发生在2005年经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等改编、制作、发行了电影《七剑》之后。海南网通建设网上影院,传播《七剑》,侵犯的慈文公司的著作权,慈文公司将海南网通告上法庭。

本案案情和证据都比较简单:讲的是慈文公司取证证明并起诉海南网通非法传播其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七剑》,海南网通以公证证明其只是转载链接,在版权人反对时及时断开了链接,不构成侵权的事情。2005年9月19日,慈文公司通过公证处公证,打开海南网通169网站,点击“影视频道”,指向另一IP地址并进入了一个名叫“影视天地”的网页,搜索到《七剑》,并观看了《七剑》。2005年12月16日,慈文公司向海口中院提起诉讼。2006年2月9日,海南网通通过另一公证处公证,打开海南网通169网站,点击“影视频道”,进入的却是“116天天在线”网页。

  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案件,就这么单一的证据,却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2006年海口中院一审认为海南网通仅仅是通过链接引导到第三方网站,并及时断开了链接,不构成侵权。2007年海南高院二审认为网通公司只是网络链接服务提供商,不是网络内容提供商,虽然侵权电影是在网通公司的服务器上,但也只是其2万多用户中的一个,网通公司没有义务,也不可能逐一审定每一用户提供的内容是否合法,所以也没有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2008年最高院再审法院却不但推翻了一审关于适用于避风港的判决,也推翻了二审关于无连带责任的判决,并认为一审和二审法院的适用法律错误。

  二、剧情看点

(一)法院判例的看点

  再审法院认定的有三点:第一,海南网通是内容提供商,而不是简单的网络链接者,这从该栏目在其网站上所处的位置和事后对该内容处理的控制力度上看,无论从慈文公司的视角、公众的视角,还是从专家的视角看来,该内容都是网通公司提供的。第二,网通公司未尽到举证的义务,谁主张谁举证,网通公司以主张内容提供商是其客户,是第三方为抗辩理由,却不愿拿出究竟是谁的证据,这一证据是只有网通公司才能提供而其他包括慈文公司在内的社会公众都无法获得的。第三,网通公司未尽到一个网络管理者应尽到的最低程度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及时如网通所说是其客户提供,其理由是,作为其顶层板块仅有的几个栏目之一,不能不审查,能直接在其主页上提供的主要链接,又是其管理的客户,也不应该不注意。

(二)判例未明确的看点

  在本案中,还有另外一些看点:一是对赔礼道歉的判决,最高院认为网通公司播放的《七剑》,没有侵犯慈文公司的署名权和其他人身权利,不必道歉。二是对损失赔偿,因为无法查明获利情况,只能根据《七剑》公映时间、影响力,侵权的持续时间,以及慈文公司诉讼费用来酌情判罚。

  三、故事的启示

  最高法院在序言中开宗明义“对新问题和新领域进行深入研究并给予回应,从而在法律的模糊之处明晰边界,在歧路之处指明方向,在空白之处创立规则”。这个案例给了我们这样的启示:

(一)公证处的公证还是目前解决网络证据的利器

  虽然在第一季中,被网络公司出奇制胜,但一切终将要归位,这次连网通公司使用的也是公证书。

(二)法院的适用法律错误是知识产权再审案件成败的关键

  一审和二审将法律规定的特殊性作为适用依据,被侵权人的抗辩理由引入了歧路。最高院就在歧路之处为我们今后进行类似案件的办案过程指明了方向。

(三)明确了对著作权道歉的法律尺度

  过去我们看到牵涉到知识产权的官司,一般都要提出赔礼道歉在诉说请求,今后该对这类案件慎重,没有涉及侵犯人身权利的,最好别提。

(四)明确了网络公司应对其服务的客户有起码的知情义务

  这一判例打破了网络公司对高科技技术的神秘化垄断。

(五)明确网络服务商对具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传播,那些构成了侵权,那些不构成侵权的边界

这为网络公司的经营方式设定了必要的红线。

文:余西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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