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64~67条

作者:李应德来源:向道律师
第六十四条 法人变更登记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



第六十五条 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一)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善意”是指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不知情;

      (三)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是将信赖人已消耗掉的财产成本机会重新恢复,使其因信赖而改变的财产状态再重新恢复过来,重新拥有财产利益和机会利益。








第六十六条 公示登记信息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依法公示:涉及法人的商业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二)及时公开:公示信息的及时,对于社会大众评判公司情况,并依法进行相关民事或其他活动,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人合并:

         1.新设合并;

         2.吸收合并;

         3.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二)法人分立:

         1.新设分立;

         2.派生分立;

         3.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文章分类: 16品读《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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